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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到钻戒后随手扔掉 被判赔失主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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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gswyy
时间:
2010-7-29 03:08
标题:
男子捡到钻戒后随手扔掉 被判赔失主4.6万元
新京报7月28日报道 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王女士说,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小姐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法官释法
捡拾者有妥善保管义务
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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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个人觉得这又是个二百五的法官判的案子,其实大家看完案子心里都知道是怎么回事。张某十有八九是把戒指私吞而不交出来,但是原告和司法部门都举不出证据来。于是乎就拿出个捡拾者有妥善保管义务的法律来强行判定张某几乎全额赔偿。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我也看出这个案子有几点不妥。
1。这个案子既然是王女士告张某侵权,那么她就应该举证。但是戒指已经丢失,怎么断定这枚戒指的价值就是4.6万元呢。
2。捡起东西和拾得遗物绝对不是一个概念,既然张某说自己以为戒指并无多大价值,就是他认为这枚戒指是丢弃物而不是遗失物,而王女士又没证据来反驳。那么法官说的捡拾者有妥善保管义务这条就占不住脚。
3。即便是认定张某有侵权行为,那么判定责任的时候不应该负全责。作为戒指的所有者,王女士显然对这枚戒指最后丢失的责任更大。换句话说,即使张某应该赔钱,也应该在一个较小的比率,而不是现在的全责。
其实这个案子的金额并不大,但是它的影响力绝不仅仅是4.6万元那么简单。就这么一个草率的判决,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就像南京徐老太一案后,多少老人和病人在街上摔倒而无人问津一样。以后很有可能会造成这样的现象:假如某人丢失东西在公共场合,甲先看到此物,而他的为人比较正直,并不想贪小便宜。原意是把它拣起来还给失主,但是有担心不不要的麻烦而一走了之。这样想的人多了,此物迟早要被贪小便宜的人捡走而失主无法找回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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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gswyy 于 2010-7-29 11:23 编辑
]
作者:
vf1920
时间:
2010-7-29 03:33
第一,可以从是否是遗失物的角度解决。从民法原理上说,拾得遗失物包括两个过程,发现与占有,其中占有包括主观上占有的故意跟占有的持续性,就这个案子的情况,张某只是将戒指捡了起来,但因为他认为这个戒指是假的,因此随手丢弃,这说明他本身并没有占有的故意。从民法基本原理的角度,本案中并不存在“拾得”这一法律事实。我国民法中规定的保管义务,是从拾得者对拾得物有清醒的认识的情况下、并持续占有的角度上说的,因此,此处北京中院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张某是否是故意的问题。张某丢弃戒指的行为,从民法基本划分来看,属于侵权行为。但侵权行为中的故意,不能仅仅认为等同于动作上的故意,比如我在练拳,身后来了个人,我正好把他打伤了,虽然我的动作时故意的,但我并没有伤害他的故意,因此只能定性为过失。本案中,张某虽然故意扔掉了戒指,但他作为一个普通人,不可能知道戒指的真伪,在这种情况下,他扔掉了戒指的行为,实际上并不是故意,而是源于他对自己行为与结果认识的偏差造成的,所以,张某的行为是过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就是证据问题,这个很多网友都说明了,王某根本就无法证明录像中的戒指就是那个4.6万德戒指,也无法证明张某捡到的就是自己的戒指,北京中院在证据认定上存在问题。
作者:
lchhlchh
时间:
2010-7-29 16:55
我感觉现在的事情都不能用逻辑来思考,有很多都只能用放屁来解释,可你没有发言权
作者:
002193
时间:
2010-7-29 19:02
又是一个南京彭宇
纳闷的是
他完全可以否认捡到“东西”呵
作者:
zzp
时间:
2010-7-29 23:17
简直没有天理了!不过这种事情都被调查出来了,真是想不通!
作者:
李文皋
时间:
2010-7-30 09:56
我国的法官在审理判决这样的案子时,不能草率进行,因为这种案子是有很多漏洞的,比如说,拾到的戒指怎样确定就是那个4.6万元的戒指呢,这个录像监控就那么清楚吗,拾到戒指的这个人就压根不应该承认,现在既然判了,只好自己就把戒指买了吧,然后去还钱,实在不行,就把戒指拿出啦算了。
作者:
65615700
时间:
2010-7-30 10:06
这就是中国式法律 比较搞笑啊 法律是为有钱人服务的 你要明白这点
就恍然大悟
作者:
雪舞
时间:
2010-7-30 10:06
这样也行啊 什么破法官 没水平没文化没常识 凭什么你说我扔的那个戒指是真的 要有证据啊
作者:
leiwuhen
时间:
2010-7-30 10:40
汗,以后捡东西这事最好就别干了。
不然是掉进黄河都洗不清啊!
作者:
wangxiaohan
时间:
2010-7-30 11:35
反正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米人管得了,就算有所谓的监@察也米用,毕竟他们是一家人
作者:
lw1030
时间:
2010-7-30 12:45
说不清楚,怎么说好多就是好多呢,没学过法,不是很清楚。
作者:
nsj3581864395
时间:
2010-7-30 21:29
谁叫你没钱的啊,你要有钱就不会判你了,先在的社会是谁有钱谁有里。
作者:
sr304020
时间:
2010-7-31 01:07
这个案子确实有些难,我认为食东西的人有一部分的责任,但是问题在于,那个戒指的价值无法判断,所以无论是有一部分的责任,还是全责,赔偿金额都无法判断。所以,想找到一个真正从法律上的标准判决并不容易。
作者:
转身遇见你
时间:
2010-7-31 07:35
中国大部分的法官都是傻瓜,不要用正常人的思维去判断他们
作者:
dragen302
时间:
2010-7-31 13:03
现在的法官脑残很多啊,严重怀疑他们的水平,很多事情用屁股想都明白的他们能判的让人看不懂!
作者:
galley
时间:
2010-7-31 13:32
撇去张某是否真的把东西丢掉还是自己贪掉不谈,因为这事情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除了猜测没什么可以讨论的,我要说的是关于赔款的问题,要是照它这么说,在没有确切证据的前提下就可以对捡东西者处以如此罚款,那以后谁还敢捡完东西交给公安局?要么不捡,捡了就别交,不然人家随便说里面少了什么东西,你上哪里说理去?这种案例会对社会造成相当不好的影响,不管是包庇富人也好,法制不健全也好,对于我们老百姓都是相当负面的东西,无怪常言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这大环境让人如何高尚的起来,怕只有搞笑而已~
作者:
归零
时间:
2010-7-31 16:39
法律有一次被强奸。天朝人民又一次被忽悠。退一万步讲,就算张某捡的戒指是王女士的戒指(没法证明),就算这个戒指值4.6万(也没法证明),但是张某就要付全责吗?丢失戒指的人就没有责任吗?
连拾到者都负有保管的义务,难道主人就没有保管的义务了吗?
太荒唐了。
作者:
hjthyhcx
时间:
2010-7-31 21:59
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只要大家了解了这些是 中国特色 就释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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