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可以从是否是遗失物的角度解决。从民法原理上说,拾得遗失物包括两个过程,发现与占有,其中占有包括主观上占有的故意跟占有的持续性,就这个案子的情况,张某只是将戒指捡了起来,但因为他认为这个戒指是假的,因此随手丢弃,这说明他本身并没有占有的故意。从民法基本原理的角度,本案中并不存在“拾得”这一法律事实。我国民法中规定的保管义务,是从拾得者对拾得物有清醒的认识的情况下、并持续占有的角度上说的,因此,此处北京中院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张某是否是故意的问题。张某丢弃戒指的行为,从民法基本划分来看,属于侵权行为。但侵权行为中的故意,不能仅仅认为等同于动作上的故意,比如我在练拳,身后来了个人,我正好把他打伤了,虽然我的动作时故意的,但我并没有伤害他的故意,因此只能定性为过失。本案中,张某虽然故意扔掉了戒指,但他作为一个普通人,不可能知道戒指的真伪,在这种情况下,他扔掉了戒指的行为,实际上并不是故意,而是源于他对自己行为与结果认识的偏差造成的,所以,张某的行为是过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就是证据问题,这个很多网友都说明了,王某根本就无法证明录像中的戒指就是那个4.6万德戒指,也无法证明张某捡到的就是自己的戒指,北京中院在证据认定上存在问题。